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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杨欣:离婚是一场法律、心理和智慧的博弈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羹   发布时间: 2024-02-20 12:16:48   浏览:
离婚就是一场博弈,在这场博弈里没有成功者,博弈双方都要为这一场失败的婚姻付出代价。离婚不仅是法律的博弈,也是心智的较量,掌握其中的谈判技巧,才能为自己争取最大限...

离婚就是一场博弈,在这场博弈里没有成功者,博弈双方都要为这一场失败的婚姻付出代价。离婚不仅是法律的博弈,也是心智的较量,掌握其中的谈判技巧,才能为自己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

一、离婚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诉讼双方对离婚判决的预期极不明朗,也为离婚谈判创造较大空间。

离婚中的法律问题,并非都是“丁是丁,卯是卯”,有时“丁可能是卯,卯也可能是丁”,因此当事人顺其自然的法律诉讼(是指当事人报以“法官爱怎么判就怎么判吧”的心态进行的离婚诉讼),往往在权益受到损害后仍不能自知。为什么会这样?纵观我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改离婚诉讼要请律师吗,总共只有51个条文。为了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2001年12月25日、2004年4月1日、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三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共计82个条文。即便如此,条文法的滞后性仍凸现出来,现行的法律条文不可能囊括婚姻家庭纷乱复杂的方方面面并加以规范。诸如财产分割中的财产就有股权、债权、房屋、汽车、保险、公积金、养老金、动迁款等等。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生事物不断出现,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二来。大量的法律盲点,法律争议,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在进行具体个案判决时,往往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譬如说离婚财产分割,常有人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就应当一人一半,作者为此还专门写了一篇讨伐檄文:《讨伐“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一人一半平均分割”之悖论》。指出离婚时“平均主义”的分割方法绝对不是公平公正,社会主义法制追求的公平公正原则也绝对不是“平均主义”!

我国法律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方法,规定了以下几大原则:如公平公正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照顾婚姻的无过错方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维持现状原则、照顾生活居住困难的一方原则、恶意转移财产一方少分不分原则等等……

如果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房子,应当如何分割?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即便存在类似的案情,放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手里,其判决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可能会五五分,也可能是六四分、七三分……为什么适用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结果会那么大?会不会是法院判错了?非也,都没有判错,所有的判决都没有违反法律,因为法律对此根本没有明确规定!这是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的,依据的是上述已经列明的离婚财产分割基本原则。诸位试想一下,如果这套房子价值400万,或者1000万、2000万,甚至更多,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对财产分割的影响有多大?这就意味着,离婚诉讼只要你说服了法官,法官稍动恻隐之心就有可能多照顾你几十万、上百万元,而且这样的判决也不会存在任何判决错误的问题。

假如夫妻共同财产是一块大蛋糕,离婚财产分割就是切蛋糕。作者曾代理一些离婚上诉案,有机会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交流,其实他们对离婚财产分割也很苦恼。这块蛋糕不论从何处下刀,给谁多点,给谁少点,其实他们也拿捏不准,但是案子来了,总归是要判决的。所以,针对离婚财产纠纷,法院首先坚持的就是调解解决原则。无论是诉讼前,还是诉讼中,调解贯穿于离婚案件的始终。

调解即意味着谈判。基本上每一个离婚案件都有谈判运作的空间。且对于调解解决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离婚后往往都能善意履行,这对离婚后小孩的抚养尤为重要。

二、起诉离婚不仅是一场法律博弈,更是一场明争暗斗的心理较量,其间谈判技巧将发挥重要作用。

夫妻双方从结婚走到离婚,这一路上不知道积累了多少恩怨情仇,离婚诉讼往往会导致双方感情的总爆发。当然,回归理性的有之,当庭打骂的更有之。巧妙利用一方情绪的不稳定,如离婚心切、得子心切、得财心切等心理弱点,在实现自己权益方面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得效果。

多年前,作者曾代理过这样一个离婚案子:女方急于出国,想在出国之前办两件事情:一是和男方离婚;二是把双方唯一一套房产卖掉,换成现金,然后携款赴加拿大,和在那里留学的女儿团聚。

作者当时分析,想要实现当事人上述目的,至少存在两个致命障碍:一是男方不同意离婚;二是夫妻双方只有唯一一套房产,如果法院将房产判给男方所有,就很难执行到钱。

“男方不同意离婚”就意味着第一次起诉法院肯定判不准离婚,把二人的离婚诉讼拖入到6个月后的第二次起诉,这就实现不了女方急于出国的愿望;

“如果法院把房产判给男方”,那就意味着女方想要得到折价款的愿望可能在一两年内、甚至更长的时间都会化为泡影。

但是,作者注意到女方讲述案情时,轻描淡写的谈到了男方的两个小细节:一是男方很小气,对钱财看的非常重;二是女儿出国留学的费用是女方姐姐无偿赞助的,每年花费将近十几万元。在法律上,这笔出国留学的费用如果不是无偿赞助的,绝对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以每年十几万元的速度递增。如果在这笔款上叫起真来,绝对可以给男方较大心里震慑。当然,作者心里很清楚,这笔“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诉讼中想要得到法院支持,是很难的,因为我们手头上没有足够的证据。

案情的发展果然不出所料,经过两三次的谈判,男方彻底让步。最终双方离婚,房子归女方(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女方把房子卖掉后给男方折价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女方便乘飞机飞赴加拿大了。

上述案例之所以成功,那是因为作者成功抓住了男方“守财”的心里弱点,隐藏了自己“急于出国”的弱点。我们让男方看到的是我们将和他进行长期离婚诉讼的计划,而且完全准备就绪。本案例之所以说胜在心智的较量上,那是因为在法律上我们根本不占优势。如果不打“心理战”单打“法律战”,我们就会处处受制于人,很难实现诉讼的目的。

如前所述,离婚的过程其实就是一场博弈。这场博弈,发生在法庭内,也发生在法庭外。当事人要想在这场博弈中取胜,首先要通晓法律,要全方位的搜集对己方有利而对他方不利的证据;其次要能够预判诉讼的结果,要弄明白自己的法律底线是什么,否则离婚谈判就变成了漫天要价,不利于谈判的成功,更不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无论是离婚诉讼还是谈判,都是有技巧的,这是法律、心理和智慧的综合较量。离婚谈判要有一定的计划性,要综合案情全盘考虑,有目的、有计划的实施。同时,还要做到知己知彼。

其实,同时具备“深厚的婚姻法律基础”和“娴熟的离婚谈判技巧”的,也只有专业的离婚诉讼律师了。目前在上海法院进行的离婚诉讼,几乎每个案件都有律师的介入。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见招拆招,逢山开路,遇水搭桥。对法院而言,最难处理的恐怕也是离婚案件了。

当事人如果要请律师,最好及早委托,不要认为第一次起诉法院肯定判不准离婚就认为没有必要浪费第一次起诉的律师费了。其实,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战争”的打响是从第一次起诉开始的,而战前准备要更早,有的“战争”从一开始就决定了成败!因此,诉讼的准备和谋划在整个诉讼进程中非常重要,要有一定的计划性和全盘观念,不要等到自己局面收拾不了,“弹药”用尽了,大好局面已经完全葬送了,此时再委托律师,律师能发挥的作用恐怕也就大打折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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