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两年,
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这个在不少电视剧、小说、新闻里被科普的事儿,
看似简单,
不过,
要证明“分居”并不是件容易事。
鹭岛姐姐带你看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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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阿军和晓燕在2002年结婚,隔年有了孩子,双方工作稳定,收入也不错。
但阿军说,两人性格不合,强势的妻子与他的父母无法相处,夫妻也经常吵架。阿军认为,两人的关系已经到头,请求法官判决两人离婚厦门离婚诉讼,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晓燕不愿意离婚,称感情还未破裂,而且她希望给儿子良好的成长环境。
依报警记录来看,双方确实有过矛盾。晓燕因为和公婆关系的问题,曾与阿军吵架,甚至是发生肢体冲突。阿军说,正因为两人的感情不和,所以他向单位申请去外地工作,一去就是两年多。其间,阿军曾回厦门过年,还没到元宵节,就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最终撤诉。在外地的工作结束后,阿军回到厦门,选择在外租房居住。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孩子随母
阿军向法院提交工作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看阿军的态度坚决,晓燕也表态,如果离婚,孩子应该判给她,此外还有财产分割的分歧。
两人的孩子已经满10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征询了孩子的意见。孩子说,爸爸没有和妈妈住在一起,但问及爸爸妈妈离婚,他愿意和谁生活时,孩子没有回答,只说希望爸爸妈妈还能在一起。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基础。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冲突,阿军随后去外地工作,其间曾起诉离婚,回厦门后又租房居住,综合各项证据可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感情破裂,勉强维持婚姻并不利于双方及婚生子的生活,因此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考虑到婚生子长期随晓燕共同生活,因此晓燕获得抚养权更适宜,酌定阿军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法院还认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判决予以分割。
案例二
阿玉和大强于2009年登记结婚,6年后,阿玉起诉要求离婚。在法庭上,阿玉说,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家庭背景不同,造成重重矛盾。阿玉称,双方从2009年起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而且2013年大强还曾离家出走,导致两人的感情彻底破裂。
但对此,大强有另外一番陈述。他说,他一直是家庭的经济支柱。2012年,他回老家和别人一起开公司,所以经常不在家,公司在经营上出现亏损负债,最后倒闭。后来,他只身前往江苏工作。大强说,孩子常住外公外婆家,他曾去探望女儿。法院调查后,证实了大强的说法。大强认为,妻子是因为他欠了外债,健康状况也不如从前,才提出离婚的。
法院判决:离婚诉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解除婚姻关系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主要依据。婚姻中难免有失望与冲突,要学会尊重与理解,并给孩子创造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
本案中两人的情形尚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劝小玉:大强为了生计,远赴外省工作,应体谅;法院也劝大强,小玉多年照顾年幼的孩子,还要背负经济上的压力,也得体谅。最终,判决驳回小玉的离婚诉求。
法官说法:
开“分居证明”容易,但很难被法庭采信
家事法官说,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的离婚纠纷并不多见。对此,法官回答了常见问题。
问:社区居委会或小区物业开的“分居证明”,可作为依据吗?
答:有些单位或组织可能乱开证明。开具证明虽容易,但很难被采信,希望当事人不要弄虚作假。
问:夫妻确实感情不和,但因经济条件有限,只能同房不同床,或分灶吃饭,这可作为依据吗?
答:确实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但如果一方不承认分居,他人又很难作证,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是分居。
问:夫妻异地居住,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吗?
答: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法律上的“分居满两年”只作为指标之一(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而且强调是因“感情不和”,仅因为客观受限不能共同生活,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形。
问:异地生活可能被判定为分居吗?
答:夫妻异地生活,如果感情不和,且有相应证据,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官一般会做基本判断,如结婚时是不是异地,怀孕时是不是也是异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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