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一定不能判决离婚吗?
起诉离婚时,原告和被告一般都必须亲自到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告对于法院的传唤直接忽视不理,在开庭的时候也没有到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以一方未出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而直接判决不准离婚呢?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款确立了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
因此,对一方未出庭是否判决准许离婚,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查明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因《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有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可比照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调解,故无需从实体上审查感情是否破裂,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婚姻法》第32条是特别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程序。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
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经公告下落不明时,采取缺席判决的诉讼程序。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人民法院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准予当事人离婚时还是比较慎重。
可见(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如果能够查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的。
关于起诉离婚时被告不出席的法律知识还有很多,要完全弄清楚请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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