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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S与汪小菲离婚来解析涉台婚姻的注意事项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刀   发布时间: 2024-02-20 13:21:48   浏览:
2021年11月22日,大S与汪小菲结束10年婚姻,宣布离婚。消息一出,立马登上了热搜。一时间,大家都在纷纷讨论他俩离婚的原因,以及离婚对两个孩子的影响等。吃瓜...

2021年11月22日,大S与汪小菲结束10年婚姻,宣布离婚。

消息一出,立马登上了热搜。一时间,大家都在纷纷讨论他俩离婚的原因,以及离婚对两个孩子的影响等。吃瓜群众不嫌事多,有同情汪小菲的,也有指责大S太作的,可笔者想说婚姻是人家自己的事儿,过得好不好、值不值得,只有他们自己知道。婚姻没有对错,只有用心经营。没有感情的婚姻,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只有自己过得好了,才能更好地照顾孩子。

所以,还是尽量少掺和,不妨来关心一下他们离婚事件背后所反映的涉台离婚问题吧。

据报道,大S已向台北市地方法院家事庭递交诉状要求离婚并分割高达9亿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案应当会在台北地方法院进行审理。

而在内地离婚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男女双方都是内地身份,两种离婚途径都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一方不是内地居民,且不经常在内地生活,那么应当尽量通过诉讼途径离婚,并以判决书结案为好。

因为法院的判决书比调解书更容易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如果遇到某些国家不认可调解书,那就会给出国人员造成极大的麻烦。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涉台离婚案件在内地的处理流程。

一、协议离婚的流程

1、办理机构

双方自愿离婚,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比如上海市婚姻登记中心(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漕宝路80号光大会展中心三楼)。

2、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3、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携带的材料

(1)内地一方,应携带:A、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B、本人《结婚证》;C、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2)台湾居民,应携带:A、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B、本人的《结婚证》;C、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然,最重要的是《民法典》生效后,如果原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且双方至少有一方保留中国内地户籍的,需经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的流程

1、管辖法院

在内地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内地有住所或有居所,内地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内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内地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文书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第八条规定:“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委托手续的办理

如果是台湾居民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委托书公证和核证后交由国内律师。如果台湾居民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公证和核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其他流程与内地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台湾领的结婚证书,则需要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就证书进行公证;再由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和内地当事人;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作核证被告 离婚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范本,核证无误后即可使用。

三、台湾的离婚判决在内地如何认可使用?

2015年6月30日,最高法院就涉台民事判决对外发布了《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和《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的规定》两部司法解释。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可。比如在上海,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办理判决书公证核验手续。持台湾法院判决书到台湾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并说明在上海使用,经两岸公证核验流程,在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市司法局行政服务中心,徐汇区小木桥路470号)进行公证书正副本核对后使用。

2.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和通讯方式,请求和理由,申请认可的台湾判决书执行情况等。并附上台湾判决书、有关公证书及核验证明等。

3.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台湾的判决书就可以在内地法院正常使用。

特别提醒:如在上海的内地一方要再婚,务必要带着台湾判决书和上海法院认可文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改户口簿上婚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