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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你所需—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 君澜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霜   发布时间: 2024-02-20 13:31:3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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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当夫妻双方携手一生的诺言因种种原因无法实现时,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商离婚是较为和平的分手方式,但如果无法协商而选择诉讼离婚,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本文旨在梳理诉讼离婚时,不同情形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规则

“原告就被告”,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如有)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离婚诉讼,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处需明确两个基本概念离婚诉讼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户籍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经常居住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居住证(有效期内)、社保购买记录、水电费缴费清单、社区/居委会证明等。

特殊情形下的规则

一、原告未离开户籍地,被告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的,可以由原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被告离开户籍地超过1年的,原告仍在户籍地生活,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走访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等途径间接了解夫妻双方感情生活的真实情况(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有利于法院审理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据此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工作,以及是否判决支持原告的离婚主张。[1]

二、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地超过1年,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双方均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则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起诉时被告虽在该地居住但尚未满1年的,也应当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规则,仍然符合“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当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或居住地的相关证据,即在被告经常居住地及现居住地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由原告经常居住地(如有)/原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离婚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因此应当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原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的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一方或双方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监禁的管辖,诉讼离婚时的管辖规则:

1、被告一方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对于被告一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监禁的,无论采取措施时间长短,均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原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的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告被采取措施时间未满1年的,由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被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注意,本条是对于原、被告双方均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对于只有被告方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五、一方或双方在国外居住或定居,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此处,需明确国外“定居”的概念,是指(1)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2]

1、一方居住国内,另一方不在国内居住,应当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如有)/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即,如原告居住在国内,被告在国外居住,则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如有)/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原告居住在国外,被告居住在国内,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如有)/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分别向所在国提起了诉讼的,国内法院仍有管辖权,即便国外作出离婚判决,国内法院也不会承认该判决。

2、双方均居住在国外但未定居,由原告或被告的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处需注意在国内起诉离婚的前提是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未经该程序直接向国内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处仍需注意在国内起诉离婚的前提是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1]: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建议的答复

[2]: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

王玉锦 专职律师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业务专长: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

电话: 1885916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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