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承认,现在的当事人真的是比以前的当事人知道得多,这与互联网时代知识获取的便利不无关系,比如说,来咨询离婚的当事人不少都知道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达到离婚目的嘞离婚诉讼新情况新理由,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否则原告就要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6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这个法律规定本来是希望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历过一次诉讼审理、调解等过程后,有充分的时间冷静下来,慎重考虑,再度磨合,看看能不能和好,能不离婚就不离婚。同时也是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上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或原告撤诉,说明婚姻或许还能挽回,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一旦闹了点矛盾就反复起诉的话,也会对我国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所以才会规定在六个月时间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上一次的原告再次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可经过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当然,上一次离婚案的被告在这6个月内作为原告起诉的,不受此限。
但是,大家很疑惑哪些属于“新情况、新理由”,到底什么样的情况和理由才是“新”,不瞒大家,其实小编也是有疑惑的,毕竟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大家也不要灰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代表这个问题就无解,审判实践中,还是有人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被法院受理了的,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张某某与康某某2003年9月11日结婚。康某某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3月张某某向矿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于6月25日撤诉。同年7月6日康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内财产,7月21日张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并判决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
康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判令撤销(2015)矿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理由之一是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撤诉后无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受理与上诉人的离婚诉讼及财产分割,违反了程序法;
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经过询问当事人,证实二人现已不在一起居住,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经反复做工作,张某某坚决要求离婚,无调解的余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二审法院认为:在张某某撤诉后,康某某以分割婚内财产为由将张某某诉至法院,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成为张某某起诉离婚的新的理由,一审受理并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程序并无不当。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终164号
从本案的认定来看,“新情况、新理由”的标准从根本上来说实际就是在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或者当事人撤诉后,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或理由。
小编认为 “新情况、新理由”是原告在第一次起诉及审判的整个过程中还没有出现,但在原告撤诉、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之后才出现的情况,这些情况足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目前虽没有明确的关于“新情况、新理由”的法律释明,但可参考《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为离婚纠纷的基本诉讼请求就是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规定,正是婚姻当事人赖以提起离婚之诉的理由。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
不过,话说回来,到底符不符合“新情况、新理由”,还是要以法院的实际认定为准,而且法院很多时候往往会以未满六个月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原告在这个期间确实有必要提起再次离婚的,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多搜集一些证明确有“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好让法院认可并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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