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XX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本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原、被告夫妻关系现状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时,按照被告家庭的财产实力,完全有能力购买婚房,但却让被告居住在原告父母家中,对夫妻关系产生阴影。按照原告诉状陈述并经庭审证实,被告在结婚半年后,就出轨并因出轨写下保证书,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严重裂痕。被告对自己写下的保证书置若罔闻,反而继续在外寻花问柳,最终因嫖宿幼女罪于XX年X月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被告因嫖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法律事实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节更为严重;比该法条第(三)项规定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的情形更伤害夫妻感情;因被告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意味着原、被告将要分居5年,该事实和该法条第(四)项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吻合。由于嫖宿幼女属于社会丑恶现象,对女方感情的伤害持久深远,符合该法条第(五)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情形。鉴于被告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四项情形,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二)被告举证的目的也自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在庭审中,被告共提交15份证据,该15份证据全部都是关于财产权属的证据,并没有任何关于原、被告之间感情尚好仍可挽回的证据。显然,被告已经做好离婚的准备,意图通过离婚,获取不应属于其的财产。
(三)、被告的庭审表现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在庭审中,被告对因其不忠于婚姻、不忠于家庭的恶劣行为没有丝毫悔意,且面对被其深深伤害过的原告,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说,反而无赖地表白,他就是这样的人。由此看来,被告根本没想挽回这段已破碎不堪的婚姻,夫妻之间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56万元。
1、虽然小孩已过哺乳期,但一方面小孩从出生到现在一直由原告带养,被告根本没有照顾小孩,原告和小孩已相依为命,难以割舍;另一方面被告正在监狱服刑,由其抚养小孩是不现实的。何况,被告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对小孩的身心成长极其不利。
2、由于小孩才两岁,其健康成长还需要长期的悉心照顾,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原告已经抚养了小孩,被告当然应负担小孩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由于被告在服刑期间每月尚有稳定收入1.2万余元,抚养费按照不超过其本人收入30%的司法实践,被告应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4.5万元,故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72万元。由于原告仅请求56万元,该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原告所有。
1、被告曾在出轨后,经原告规劝,亲自写下保证书,承诺若再出轨,所有的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由于被告在写下承诺后仍多次出轨,并犯下不可原谅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现应履行其承诺,所有的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来弥补其对原告所造成的伤害。
2、经庭审调查证实,被告存在将两个同兴酒店的财产、将银行的贷款予以转移的行为,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因此,原告有权利分得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本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一直忠于婚姻、忠于家庭,勤勤恳恳,悉心照顾整个家庭,从未有过任何的不忠、不良行为。相反,被告却总是大吵大闹,经常辱骂原告,尤其是在原告知道被告有出轨行为并因犯罪锒铛入狱后,原告心灵遭受着巨大的伤害和折磨离婚诉讼被告代理词,在亲人和朋友中,抬不起头,终日郁郁寡欢,精神早已频临崩溃。虽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中只规定了“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三种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精神伤害程度绝不低于上述三种情形带来的精神伤害尤为更甚。因此,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应为其过错行为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因被告严重的过错行为确已破裂,原告也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小孩由正在服刑的被告抚养将对小孩的成长非常不利;且被告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上代理意见若无不妥,望请采纳。
代理人:朱需要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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