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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代理词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粥   发布时间: 2024-02-20 17:23:42   浏览:
法律定义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

法律定义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相关范例尊敬的审判长:XX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吴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关于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于XX年年底,原、被告相互认识,于XX年X月X日到XX民政局登记结婚。一是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告身处内向型女人不怎么与社会上打交道。这种社会阅历单纯、社交范围较窄,注定了原告在选择对象、谈婚论嫁上处于劣势。相反,被告年长原告3岁,应该说社会阅历丰富,也经历了几次恋爱。与现实中相比总是有一些差异。特别是彼此的性格、兴趣一时缺乏深入了解。加之恋爱时间不长,相互的缺点不一定掌握得那么透彻。尤其是原告作为大龄女孩,一是对恋爱有过多的憧憬和幻想,希望自己的如意郎君就是一生依靠的白马王子,对于被告的苦苦追求,认为被告既然是一个坚持不懈努力争取幸福的人,放下曾经的是是非非离婚诉讼代理人,应该更会懂得并在今后生活上做到珍惜、爱护与关心,能够给予原告更多的照顾、宽容与理解;二是生怕父母为自己担心和担忧,有意回避被告的一些不利因素,比如,被告到底多大岁数?以前有无婚史?等等。

使得父母至今对被告的基本情况都不甚了解。终于导致为今后的夫妻感情埋下了隐患。二是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原告为了经营好这个家庭,对被告的不利因素予以容忍(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对被告更加体贴、关心,而被告在婚后没有一如既往像恋爱中一样对待原告,彼此的缺点也渐渐显露。婚后的生活,被告流露出的性格与态度,让原告感觉短短时日就变了一个人。在生活上、在感情上、在对人处事上他们缺少沟通、交流,遇到重大事项不告知,反映出对原告的不尊重。遇不顺他意,就是几个月不说一句话、采取家庭冷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据此,可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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