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共享经济及其特点
共享经济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在近几年迅速崛起。共享经济模式目前正广泛应用于交通出行、住宿、餐饮、旅行等各个行业,催生了一批诸如摩拜单车、小猪短租、回家吃饭、丸子地球等创新企业。不可否认的是,共享经济新型商业模式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为传统行业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但与此同时,随着共享经济越来越多地向各传统行业渗透并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初步形成,行业参与者、监管机构及消费者等开始关注并担忧与共享经济平台相关的反垄断问题,创新型平台企业将面临反垄断合规的风险和挑战。
在共享经济的浪潮席卷全球市场并呈指数式增长的背景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于2016年11月发布了一份题为《共享经济 ——平台、参与者及监管者面临的问题》的报告(“FTC报告”) ,对共享经济的特征、信任机制、潜在竞争问题及监管问题进行了全面介绍和梳理。
FTC报告指出,包括出行运输及短期住宿等多个行业的“点对点”平台(peer-to-peer platform)在过去几年里迅速崛起,这种破坏性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正在全面颠覆并重塑这些行业的传统格局。破坏性创新企业通过创建点对点平台,为大量供应商(通常为个人或小型实体)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撮合服务,此种商业模式被称为“共享经济”。通过广泛利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技术,共享经济平台及平台上的交易方正在急剧改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方式,这一方面给消费者和供应商带来了巨大利益,另一方面也向行业中现有的传统供应商发起了直接挑战。一般来说,共享经济有三个主要参与方,包括为交易提供市场或机会的“平台”,比如提问者、乘客或房客等有购买需求的“买方”,以及回答者、司机或房东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卖方”。作为平台一方的供应商拥有拟出售或出租的商品或控制拟提供服务所需的资产。由于供应商通常是小型实体或者是与消费者类似的个人,因此这种交易具有“点对点”的性质。而作为提供交易机会的“点对点”平台则匹配供需双方,为其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包括搜索潜在的交易对象、与交易对象达成协议并履行协议,促使买卖双方高效地完成交易。作为提供上述撮合服务的对价,平台可能会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或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共享经济的发展历程不长,但已经历了“供给侧”的进一步调整。在共享经济模式发展之初,平台上的供应商主要以个人为主,利用其拥有的闲散资源在平台上交易。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专业供应商逐渐开始进入市场。此外共享经济与垄断,一些平台也会主动寻求专业供应商加入平台,通过增加供应商的方式,利用平台的间接网络效应以扩大平台的交易量。共享经济平台因为专业供应商的加入而具备了更强大及稳定的供应能力并吸引了大量需求端用户,对传统商业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因而也遭到了一些行业中传统供应商的抵制和质疑。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Al Roth曾提出,成功的共享经济平台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市场足够流动,能够实时匹配买卖双方之间的供给和需求,并确保交易安全。” 成功的共享经济平台要求市场的两边都具有充足的市场参与者。平台两边同时具有大量的买方和卖方,从而使每一个参与者都能够对应多个潜在的匹配方,并以此增加交易成功匹配的机会。此外,增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数量均能促使更多的另一方加入平台并参与交易。这就导致了双边平台市场中常见的双边网络效应(或间接网络效应)问题。因此共享经济与垄断,试图创建一个成功的平台首先就面临着“鸡生蛋或蛋生鸡”的问题。根据FTC报告,平台既需要大量的买方来吸引卖方的参与,同时也需要大量的卖方来吸引买方的参与。为了促使平台两端用户的参与,平台必须了解平台每一边参与者支付的价格,还时常需要通过补贴来保留用户。例如,为吸引更多的司机,网约车平台企业可能需要增加每一单交易对司机的报酬,但这会直接导致乘客需要支付更高的车费。为了平衡平台两边的利益,网约车平台企业在每次进入一个新城市时可能会将车费大幅调低,以吸引乘客,但同时为了吸引司机会向司机支付正常计价基础上的全部车费甚至给予一定奖励,放弃平台自身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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