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得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Joe L. Spaeth)于1978年在其发表的论文《社区结构与协同消费:一种日常活动的方法》中首次提出“合作消费”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创设可视为共享经济的雏形。我国关于“共享经济”的定义最早出现在《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发改高技〔2017〕1245号):“分享经济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随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586号)中,将“分享经济”替换为“共享经济”。在技术革新与政策红利的双轮驱动下,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方兴未艾、前景可期。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在短期内对我国不同领域产生了一定冲击,但共享经济长期向好的发展态势不会改变。
共享经济的本质是借助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支持,在供需双方之间整合共享社会闲置资源,最终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新型商业模式,涉及的主体包括资源供给方、需求方、支付平台和共享平台。其中,共享平台通过技术、流程、机制等多维度创新方式,降低了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能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资源,最大化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支付平台承担资金流转结算的功能,并相应收取服务费。资源供给方通过让渡资源的使用权以获取报酬、增加收入,需求方低成本获取优质资源服务,最终实现多方共赢。共享经济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共享理念促使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共享经济倡导“不为我有、但为我用”的理念,解放了个体的思想,使人们从以往较多关注资源要素的所有权,转变为学会彼此分享,力求物尽其用。共享经济有助于快速消除资源闲置和使用低效等问题(李炳炎 等,2019)。第二,依托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共享平台是以网络科技为支撑的数字化组织,也是海量数据资源的拥有者,在数据匹配、规则制定、管理监督、权益维护、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共享经济以共享平台为桥梁纽带,将供需双方纳入利益共享框架,统筹协调匹配资源,能进一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
一、共享经济对税收治理带来的挑战
(一)纳税主体信息难以获取
共享平台上呈几何级数涌入的自然人纳税人绝大部分并未办理税务登记,而仅在相关平台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便可开展业务。即使已办理税务登记,基于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条仅对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作出原则规定、并无可操作性制度的现实,共享平台也不会主动将相关涉税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此时如何获取纳税主体信息成为税务机关面临的难题(孙正 等,2019)。
(二)相关税种税目难以认定
共享经济交易中,支付平台和共享平台均为企业,负有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资源所有者(供给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负有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在增值税税目认定中,由于共享经济模糊了行业边界,导致纳税人无法准确适用税目(周克清 等,2018)。比如“妈妈的菜”共享平台的商业模式为:用户通过手机软件搜寻到自己所在地周边的阿姨及爆款菜下单,“妈妈的菜”将菜品需求推送给阿姨共享经济纳税,阿姨事先备好食材(油等用品为“妈妈的菜”统一供应)并制作菜品,约一小时后送达用户,用户支付的价款包括补偿平台提供信息服务、购买食材、提供劳务和成品配送费等支出。一笔价款涉及纳税主体区分、计税依据分配、适用税率(征收率)选定和应纳税额计算等问题,这对征纳双方而言几乎无力解决。在个人所得税税目认定中,共享平台与资源供给者之间关系类型的多样化也增加了税目认定的难度。以直播平台为例,一直以来主播们取得收入是否应税、如何纳税备受关注。2017年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督促管辖地某直播平台补缴应代扣代缴税款和滞纳金6 000余万元的处理结果,表明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网络经济并非法外之地的鲜明态度。但关于主播们与直播平台的基础法律关系究竟应如何认定尚存争议,这将直接关系主播们取得各类收入所得适用类型的判定,进而决定个人实际税负,甚至会影响直播行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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