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所说的情况,答复如下:一、除名处理的结果违法,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正确。因为,首先,规定国企和集体企业可以对旷工职工进行除名处理的行政法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因此国企和集体企业在2008年1月15日起就不得再适用除名这种用工管理方式,其它类型的用人单位压根就从来不得适用除名这种用工管理方式;第二,该单位的确如您所说,没有送达除名文件给您就属于程序违法;第三,关于旷工事实本身,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您所说的情况,则根本不能认定您存在旷工违纪的行为。但是,只要以上三点成立一点,该单位的除名处理决定就得撤销!因此,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第48和第87条的规定,您可以得到双倍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赔偿金,即18个月本人工资(除名前12个月平均工资)。 二、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自2000年5月起该单位就应当为您参保缴费!您可以要求其依法补办补缴! 三、根据目前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医疗保险不能补缴,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的,劳动者生病依法可以享受、报销的医疗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您可以要求该单位报销您的医疗费用,但只有符合医保制度的药品和项目才可以报销,这可以由劳动部门核算。 四、关于证据的问题,就您所说的情况属于证据的一种,即证人证言,是证据!但由于证人本身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故证明效力不高,建议您再收集其它的证据,最好是书证、物证,因为该类证据的证明效力比较高。 最后,建议您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的15日内,及时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过期后劳动仲裁裁决书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您的权益就可能无法维护了!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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