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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带小三私奔了(老公和小三私奔联系不上我如何办离婚)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粥   发布时间: 2024-04-07 16:27:13   浏览:
古语虽有“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逢”,这是人们的缘分的描绘,在新婚大喜之时,“喜结良缘,白头到老”这是我们对新人的祝福,但是美满幸福是众人期待的愿望,然而...

古语虽有“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逢”,这是人们的缘分的描绘,在新婚大喜之时,“喜结良缘,白头到老”这是我们对新人的祝福,但是美满幸福是众人期待的愿望,然而现实中,不称如愿的事情还是时不时发生,最近我们就接到了这样一个案例,当事人称她的老公,与他人私奔了,抛下她和孩子,由于孩子马上就要上学了,维持这个家庭她一个女人已难以为继,在她们当地咨询了找到派出所时,说她老公是自愿出走的,无法报失踪。咨询有关人员如何办理离婚,但是给她的答复是,由于她老公联系不上,协议离婚也是办不到的,起诉离婚法院立案都是个问题,她不知道该怎么办?

为了给处于类似此种情形困境的当事人,下面我们用一个真实案例来做个分析(2019吉0382民初1319号),供大家参考。

◆原告卜某某与被告张某江,于1994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张某敏已结婚,长子张某洋现龄17岁,就读于市职业中专。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有了外遇,曾于2009年3月10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离婚书,承认本人有外遇,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于2019年3月25日与邻村女子孔某某私奔离家出走,并带走家庭积蓄约10万元。

◆被告张某江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洋由原告抚育,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万元;3.位于某林镇某某山村二屯的原、被告共有三间半砖瓦房归原告所有,剩余家庭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受理立案后,对被告张某江采用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如果准予离婚,子女抚育及财产分割、损害赔偿问题如何处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采信的证据,能够确认被告携不明女子私自离家出走,严重背弃对于合法婚姻关系的承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已无和好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据此,法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鉴于婚生子张某洋现随原告生活并就近就读于市职业中专的实际,原告主张抚育权更有利于子女成长,予以支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直接抚养,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对于原告诉请被告给付适当的子女抚育费应予以支持,法院参照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同时考虑到未成年的长子正在接受多年制职业教育的实际需要,酌定被告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负担子女抚养费为宜。

◆原告诉请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等归己所有,实际上含有无过错方对婚姻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部分,鉴于被告婚姻上的严重过错及抛妻弃子离家出走的实际,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事实及裁判。最终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卜某某与被告张某江离婚;二、婚生子张某洋由原告抚育,被告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负担子女抚养费直至完成学业并开始就业独立生活之日止;三、位于某林镇某某山村二屯的夫妻共有三间半砖瓦房及其他财产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忠告★★★★★★★★

婚姻中一旦发生一方有了外遇,另一方发觉后第一感觉是震惊与愤怒,但是在冷静之后,应该理智去处理问题,那么当婚姻遭遇小三,从法律角度来看应当如何维权呢?通常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保持冷静。处理这类问题,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处理方法,但处理方法的不同,效果也会完全不同。当然有人会说,保持冷静,碰上这种事情,能冷静下来吗?多数人一遇上这类事情,就无法理性处理,觉得自己为家庭、为孩子等奉献了这么多,到头来的结果却是遭遇背叛。这时候就要考虑是要保住这个家还是与对方分道扬镳,确定后再做下一步安排。

●第二,保存证据。不管是否要离婚,保存证据都是第一位的。有了证据,至少为让自己占主动地位。当然如果没有证据,即使说对方有外遇问题,也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第三,保护孩子。孩子在婚姻破裂中是无辜的,家庭一旦破裂,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无疑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夫妻双方之间的一些个人问题,影响到无辜的孩子,这是非常不明智的。

●第四,协商沟通。婚姻无论是继续还是走向破裂,双方还是应当进行沟通,特别是有了孩子的夫妻。沟通的方法除了双方本人直接协商,如果双方直接协商有困难,包括亲戚朋友作为第三方进行劝导,也可以让妇联等基层政府或单位或专业律师等进行第三方调解,如果不能共同生活也争取好聚好散。

●第五,法律途径。法律途径是维权的最后一条途径,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如果双方能够和解,那当然最好,但和解不了,或者无法和解,那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特别是在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只好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