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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夫妻离婚分割的财产包括哪些)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粥   发布时间: 2024-04-12 10:01:28   浏览:
5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

5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等9部单行法律将同时废止。

“风景长,要睁大眼睛”。虽然从守则通过到实施还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但内容非常复杂,共1260条,10多万字。在法律界有了一点了解和熟悉之后,新法就会适用。

因此,虽然法典半年内不会实施,但为了全面起见,本文梳理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2001年《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民法典》。

先来看看法律改革中不变的内容。《婚姻法》年至《民法典》年,夫妻双方约定了分身权制度,即在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可以归对方所有,也可以归一部分,不一定是“共同财产”。没有书面约定的,需要依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看看法律的肯定性规定,即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类型。

5月22日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基本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仅做了部分微调。

03010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其中第一项“其他劳动报酬”和第二项“投资收益”是在2001年《民法典(草案)》的基础上增加的补充规定。但本次补充不影响司法实践,因为《婚姻法》之前,劳动报酬、投资收益等财产类型已经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纳入共同财产类型。

关于劳动报酬和投资收益,《民法典》和《婚姻法解释(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明确规定如下: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八)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九)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十)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该独资企业及相应财产;

由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个人财产形式多样化,司法解释与时俱进,明确将下列收入或资产列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

(十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十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十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十四)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

(十五)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六)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十七)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且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

(十八)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最后来看法律的消极规定,即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类型: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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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中第二项是将《婚姻法》的相关条款扩大了范围,《婚姻法》的第十八条第二项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列举了具体费用类型,而《民法典》并未限定费用类型,只要求是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结合《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还有以下几种:

6.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7.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

9.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从上述的立法轨迹可以看出,在夫妻共同财产类型问题上,司法机关一直在因应时势,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将新型财产类型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内。《民法典》的出台并不会显著改变现在的司法实践,因为司法实践已经涵盖了绝大部分财产类型,且规定得更具体、更细致,因此也相当有可操作性。

尤其是支付日益无纸化之后,我们已经很少使用现金,绝大多数交易都是通过银行账户和支付宝、微信来完成,法院只需要调取或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流水、证券流水、支付宝和微信流水,就能将一个人的收支情况掌握得八九不离十,一个人对家庭的经济贡献也一目了然,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也可以较过去更为公平、公正。

下一期,我们将结合法律对共同财产的肯定性清单、否定性清单,介绍目前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及相关操作,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