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哪家精神医院最好
span您好,这种情况属于精神疾病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现在单纯的从您说的这些情况来看,孩子属于双向情感障碍的可能性比较大,双相障碍,指发病以来,既有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
/span span精神病是一种很难控制的疾病同时也是容易反复发作的疾病,而精神病的每一次发作都会给患者的大脑造成进一步的损伤,严重的还会引发其它疾病,给患者的生命造成威胁,因此在发现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要及时的治疗,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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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民事,还是刑事这则新闻的几点明白:
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犯罪仅指违反了刑法的犯罪行为,犯罪的结果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违法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除了刑法类的法律之外的法律都是一般违法。
比如:一个行人闯红灯,构成对交通类法律的违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类的法律,要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机关的执法者可以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一个相同的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在打击人的一个行为中可能的评价结果是不同的。
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一共可能承担4种责任,从低到高依次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比如: 甲与乙吵架,甲打了乙脸上一耳光,甲构成了对乙的民事侵权行为(侵犯人身权),违反了民法类的法律(如:民法通则),甲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甲与乙吵架,甲打了乙脸上一拳头,乙被打成了轻微伤,甲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类法律)和民法通则(民法类),甲的行为就要承担两种责任,第一层责任同上,要承担民事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费等等,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同时,甲的行为还要承担第二层责任,要承担行政责任,即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具体情节:警告、罚款、治安拘留。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不产生竞合。
因为,虽然甲只有一个行为,但是,甲的行为不仅对乙个人的权益进行侵害,还同时对国家所保护的公民利益的进行了侵害。
甲与乙吵架,甲打了乙脸上几拳头,乙被打成了轻伤以上的伤情(比如:掉了两颗牙齿构成轻伤),这时,甲的行为违反了刑法(故意伤害罪)、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
也就是说甲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三类法律,这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发生了竞合,只能选择适用高层次的刑事责任,因为两者都是保护公共利益或国家的利益。
但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不产生竞合,甲都应当同时承担。
在本案中,张雅民的行为当然是犯罪行为,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在公诉的同时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受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可以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上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为了让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获得民事赔偿,会依据犯罪行为人是否及时充分的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对犯罪行为人在量刑的时候进行从轻处罚,鼓励犯罪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所谓从轻就是在幅度内从轻处罚,不得低于十年有期徒刑。
正当防卫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无危害后果的免除)。
在邓玉娇案件中,邓玉娇就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应当减轻处罚(因为有危害后果不能免除),所谓减轻,就是法定刑罚幅度直接降格,降格的结果是3至10年有期徒刑。
但是,邓玉娇又被认定为双向心境障碍(躁狂症和忧郁症双向)属于限制行为能力(通俗的说就是有一定的精神病),因此,被认定为免除处罚。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是很复杂的,要根据具体客观行为判断,首先排除斗殴的防卫权,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有斗殴的故意,就不存在防卫的可能性,其次,防卫是被迫的,而不是挑衅的,故意挑衅是不可能认定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最后,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5个要件: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5个要件: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
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难而非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
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
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
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
这被俗称为“激将法”。
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
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
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
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
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
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
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法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
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
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正当防卫的后果 正当防卫行为,往往在表面上符合了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由于其具有上述5大特征,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因此排除了犯罪行为的成立可能性。
刑法上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事实上还存在其它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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