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月24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前往广西女子监狱,通过认真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成功地调解了一起监护权纠纷案,解决了因一方当事人不在本地而无法到庭应诉的难题。
谈到这起监护权纠纷还得从这张三、李四这两人说起:
1995年春,正值青春年少的李四在朋友的一次聚会中认识了比自己大六岁的张三,当时,张三那种成熟女人的风韵深深地把李四给迷住了,为了抱得美人归,李四正式展开了对张三的追求。
经过不懈的努力,1995年底,这对“女大男小”的情侣开始了他们的同居生活。
1996年12月7日,对于李、张二人来说是他们喜庆的日子,那一天他们的爱情结晶——李七呱呱降生了,虽然说二人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式夫妻关系,但是看着活波可爱的女儿,两人的脸上还是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然而好景不长,当岁月的痕迹慢慢地雕刻着油盐酱醋的生活时,曾经的激情也慢慢地退去颜色。
2008年,张三因犯诈骗罪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
为了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李四走进了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针对李四、张三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张三已在监狱服刑,应诉确实不便等现象,钦南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决定利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绝佳时机促使原被告之间协调解决。
4月24日,在给李四立案的时候,钦南区法立案庭的法官黄权伟当机立断决定承载李四即刻上南宁进行调解。
在看到几位法官的时候,张三的心里极为抵触,认为法官们是来剥夺自己监护权的,而自己现年已经44岁,等到刑满释放估计也是人老珠黄了,因此,死活不肯接受调解。
见此情景,钦南区法立案庭的法官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以及抚养、赡养的法律问题入手,耐心地对被告说:“监护权转归孩子的父亲,并不能切断你跟孩子之间亲子关系,无论时间多久,你与你的孩子之间依然存在抚养、赡养关系!”听了法官们详细地讲解以及耐心地开导,张三当初抵触的心理慢慢地放松了,她说“我不是不想把监护权给他,只是怕孩子把我这个母亲给忘了!听你们这样一说,我也就放心了!”遂表示同意放弃孩子的监护权归李四所有。
一起本来可能拖两、三个月、横跨两地的案件,在钦南区法立案庭法官的积极调解下,从立案到结案,仅仅用了一天的时间。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当然,爱情代表浪漫,但我更结合实际生活,因为爱情很多输给了柴米油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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