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庭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出席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出席别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庭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法庭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本来无管辖权,由于出席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扯关系,受诉法庭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出席之诉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法庭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席诉讼,该第三人如觉得受诉法庭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出席诉讼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以上诉身分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官提起诉讼。而毋须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出席别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出席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根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非上诉,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否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递交答辩状期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递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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