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大多数当事人在结婚诉讼时最有价值的财产,它浓缩了当事人几年、几十年财富的积累,凝结着当事人大半生、甚至毕生的辛苦和泪水。夫妻关系融洽时,它是双方的“爱巢”;当风云突变,它又是双方角逐的“主战场”。房产是每一个家庭必须的生活资料,几乎每一个家庭的裂变还会涉及到房产的分割问题。
我们如今所适用的最新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大会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大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鉴于近些年来北京楼市不断高涨,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虽然成为每一个结婚案件争议之焦点。那么,我国新婚姻法关于结婚房产分割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上海法院在处理这种纠纷时是根据哪些法律原则裁定的呢?
——协商解决原则——
2001年新婚姻法关于夫妇结婚房产分割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而且该规定也并非仅仅针对结婚房产分割。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合同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孙辈和男方权益的原则裁定。
协商解决原则:一方面彰显了法庭对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法官也顾虑到假如强行裁定可能给将来的执行带来麻烦。因此关于离婚诉讼房产分割,法院会力主推进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在当事人双方仅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
——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是我国司法的最高原则,是评判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但公正公平绝对不是“平均主义”!
在作者代理结婚房产分割诉讼时,常有顾客咨询:我们的房屋会一人一半平均分割吗?当然不会。如果有,也只是个例外,是夫妇双方适用结婚房产分割原则时达成的一个碰巧平衡。如果法庭处理结婚房产分割问题时遵守平均主义,何谈我国司法的公正公平?甚至直接违背了我国婚姻法下列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显著的违法行为!
——照顾孙辈和男方权益的原则——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照顾孙辈和男方权益的原则”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处理夫妇结婚财产分割的一项基本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夫妻共有的房产,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合同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料孙辈和男方权益的原则裁定。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产,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该根据照料孙辈和男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夫妇结婚房产分割问题时,尤其要充分彰显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尽量将房产分割和孙辈扶养结合上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照顾孙辈和男方权益的原则在适用时,我们须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新婚姻法把照料“子女”放在了照料“女方”权益的后面。这意味着在结婚诉讼中,如果法庭把孙辈的抚养权裁定随女方共同生活的话,那么女方在夫妇结婚房产分割方面的照料可能低于男方;这还意味着法庭在处理夫妇结婚房子所有权归属及房产分割比列问题时,拥有女儿抚养权的一方可能占得更多优势。
——照顾婚姻的无过错方原则——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对夫妇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失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给以解决。可见,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中,“照顾无过失方”是夫妇结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所根据的是1980年施行施行《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并没有引进“照顾无过失方”的财产分割制度,该法第三十九条明晰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合同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孙辈和男方权益的原则裁定。”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诱因仅是孙辈权益和男方权益,不涉及过失或无过失的诱因。但为了彰显公正,照顾无过失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结婚损害赔付制度——有下述情形之一,导致结婚的,无过失方有权恳求损害赔付:(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所述,新修正的《婚姻法》并未采取结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失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导致结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结婚过失赔付原则,无过失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恳求对方赔付损失。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赔付情形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如有过失的一方必须满足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条件之一的,另一方才有权要求赔付,否则如仅有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时,无过失方是无权要求赔付的。离婚损害赔付原则对过失范围的限定要远远大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过失原则的标准,但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上确远远低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过失原则的标准。这样以来,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由于过失方的成本大大增加,对无过错方权力的保护就降低了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使对婚姻关系断裂有过失的一方付出代价,平衡法律上双方权力的失衡,法院在对夫妇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常常会向无过失方倾斜,纵然“照顾无过失方”的财产分割原则已被新修正的《婚姻法》所摒弃,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还在,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还在。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男女平等原则、维持现况原则、照顾生活、居住困难的一方原则、恶意转移财产一方少分、不分原则等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指导上海基层法院处理夫妇结婚房产分割方面的司法原则不止一个。
这些结婚房产分割原则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怎样适用?多项原则怎样在同一结婚房产分割案件中同时适用?针对这种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至今没有明晰的说法。法律赋于了审判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在具体结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想要争取多分,一定要采取正反两项策略:
一、强化对己方有利的原则,搜集证据,积极筹划;
二、弱化对对方有利的原则。采取的方式可以是推翻、弱化彼方证据,或者直接采取冲抵的方法,削弱对方主张对法院的影响。
当事人想要劝说法院根据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分割房产,实现财产利益最大化,诉讼之前一定要有全面的筹谋。必要时可以委托北京专业离婚律师代理。专业的事一定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目前上海法院受理的结婚案件,大多都有律师代理。其原因无非有二:一是北京的房屋实在是很贵了;二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了。你不做,对方做,那对房产分割的影响可不只是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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