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而采取的保护举措。例如,在结婚案件中,配偶一方常常欺负弱者,未经许可隐藏、处置和出售夫妇共同财产,这常常造成法官裁定让裁定成为一纸空文离婚诉讼 财产保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后,配偶另一方分割共同财产。在结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遇见这些情况,他们不是法律上的无助,而是可以采取财产保全等保护举措。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时(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需要采取临时保护举措,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诉前不受不可挽回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举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刻申请财产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害,可以在控告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举措。申请人应该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提供担保,申请将被拒绝。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判决。决定采取财产保全举措的,应当立刻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举措后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撤消财产保全。”由此可见,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是指结婚案件中一方恶意转移、隐性挥霍或处分夫妇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殃及孙辈教育扶养、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偿还等一系列财产问题。如果这些情况紧急而迫在眉睫,就有必要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则其他缘由,可以让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可执行或则无法执行,并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则依职权,对有争议的财产或则一方当事人持有的财产采取保全举措,限制或则勒令其执行个别行为。 以避免阻碍执行裁定的行为或缘由的发生,从而保证裁定的执行。 与诉前财产保全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采取财产保全举措。这是其中之一。二是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要求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时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财产保全举措主要包括扣留、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刻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已经查封或则冻结的财产,不得再度查封或则冻结。此外,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举措,保全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汽车、船舶等)。(一)扣留有关产权证明,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代办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扣押。
财产保全判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审。但是,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终止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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