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我国法官在受理涉外结婚案件时,采取上诉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府邸,我国法庭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结婚案件,如上诉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府邸,则上诉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官在4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外领证并移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官以结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庭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结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美国离婚并移居美国的华侨,如移居国法官以结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外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美国(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美国一方在居住国法庭胜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控告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美国但未移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控告结婚的离婚诉讼咨询,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官所在地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一款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分关系的诉讼,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上诉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结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处或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处;如果爱情确已断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结婚。
有下述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结婚:
(一)重婚或则与别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则强奸、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场、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
(四)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造成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联,另一方提起结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结婚。
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度提起结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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