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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共享经济税收问题研究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粥   发布时间: 2024-02-27 16:52:40   浏览:
摘要:共享经济在我国一经登陆,便遍地开花,迅速崛起,并以共享资源、减少资源闲置、促进就业等优势广受追捧,但同时也因偷税逃税、税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而备受诟病。在我...

摘要:共享经济在我国一经登陆,便遍地开花,迅速崛起,并以共享资源、减少资源闲置、促进就业等优势广受追捧,但同时也因偷税逃税、税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而备受诟病。在我国实施“互联网+”战略的大背景下,若要使得这一新兴经济体健康、持续的发展,推进其在税收问题上的合法化、规范化是必经之路。文章剖析了共享经济纳税的现状,从税收角度论述了当前该新兴经济体存在的税制及税收征管问题,并提出了增强征纳税监督管理的相关建议,以望促进共享经济良性健康的发展,推动社会前行。

关键词:共享经济 课税对象 税收管辖权 税务登记

共享经济在本质上,同传统的租车业、酒店业等没有差别,一样提供了运输、住宿等服务,其经营活动在税法征税范围内,有应税所得,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围,且税源巨大,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2017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49205亿元。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征税。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我国共享经济存在纳税主体确定困难、征税对象界限模糊、税率难以界定等问题。以滴滴打车为例,目前我国税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其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而交通运输服务其增值税税率为10%,现代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征税对象的不明确、税率的不同使得偷逃税成为了可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不仅在税收体制建设上有待完善,而且在相关税收征管上漏洞不小。目前我国并没有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税制及税收征管进行科学规范,相关实施细则依旧未曾落实。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参与人数已逾7亿人次,参与规模之大以及无纸化交易的盛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更是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带来严峻挑战。

为了减少我国长期以来的税收流失共享经济纳税,杜绝税收不公平现象的产生,我们有必要对现行共享经济的税收问题进行一定的原因分析,并对相关税收体制的建设和税收征管提出相应实施建议。

一、共享经济面临的税收问题

(一)税收制度的困惑

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我国税制的三大基本要素,而如何准确地确定税制三要素是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税务征收管理的首要问题。

1.纳税主体确定困难。共享经济平台将资源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双方紧密联系,资源使用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行使使用权所需偿付的报酬支付给共享经济网络交易平台,平台在扣除自身收入后,将余款打入到资源所有者的账户当中。从资金流向来看,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共享经济网络交易平台和资源所有者都有利得,都是纳税主体,都同样负有相应的纳税义务。然,我国目前在税法相关规定中并未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纳税主体做出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只是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监管,但对于像“滴滴出行”的私家车车主、“蚂蚁短租”中的房东之类,只按平台要求进行简单的申请登记,没有进行相应税务登记的就很难对其进行监管。再加上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本身就具有形式多样,业务复杂的特征,这些都给纳税主体的确定带来诸多困难。

2.征税对象界限模糊。征税对象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然而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征税对象的界限模糊,难以识别。如“滴滴出行”的司机是属于互联网平台公司的雇员还是一个独立承包商?網约车司机与互联网平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居间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但是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那么自带自驾车的兼职司机,个人所得是属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呢还是承包经营所得呢?再如爱彼迎在为游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还向旅客提供了伴游同旅、伴逛商城等其他劳务服务,这就使得征税对象在生活服务和提供劳务的界限上同样显得十分模糊。